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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西省纪委王书记的公开举报信(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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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0 18: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山西省纪委王拥军书 记您好!

尊敬的吕梁市检 察院范海生检 察长您好!



控告人:雒旭娇  女  1992   吕梁离石人

被告人:李晓瑜  男  1977   吕梁临县人

被告人:郭爽    女  (被告人李晓瑜之妻)



关于对报案人李晓瑜郭爽诬告陷害的实名控告

此案背景:      

    2019年6月,雒旭娇与临县某副局长乔金锋副所长李晓瑜开办吕梁美鸿传媒公司、艾业公司,雒旭娇是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分别占股百分之五、占股百分之三十。此二人因与雒旭娇开办公司和作风问题,2021年已被红星新闻,央视新闻,新黄河新闻等几十家媒体报道过,市纪检组给予撤职处分留党察看处分。本案中李晓瑜担心自己被众股东踢出公司,非法霸占美鸿传媒公司,蒙蔽串通经侦办案民 警孙静仁设计圈套陷阱,非法取证,孙静仁又串通副局长乔金峰李晓瑜作虚假笔录,意图隐瞒真相故意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职务侵占”,临县法院把一起诬告陷害案,判决犯职务侵占,免于刑事处罚。

    据控告人雒旭娇提供的证据材料:李晓瑜郭爽并非美鸿传媒公司的股东,该二人是非法霸占美鸿传媒公司的犯罪分子,报案材料都是虚假材料,谈何报案?吕梁市中院指定异地重新审理本案,兴县法院再审判决雒旭娇无罪。

    本人已在吕梁市检 察院同郭瑞卿检 察官做笔录时作出刑事控告,控告李晓瑜郭爽诬告陷害的具体情节已同步写入笔录。指控合伙人临县某所原副所长李晓瑜、郭爽夫妇涉嫌诬告陷害、伪证及敲 诈 勒 索等多项罪名。

    该矛盾起源于2019年的商业合作:

一、取款目的
    李晓瑜以"2019年底支付十万元报酬"为条件招募本人入股合作。期间本人担任美鸿公司、艾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分别占股百分之五,占股百分之三十。因李晓瑜经营不善欲解散公司,违反与本人的合作约定。遂本人听从实际入股人临县原副局长乔金峰指示提取美鸿公司款项由本人接手经营,并与乔金峰谈好用美鸿公款投资艾业公司。



但李晓瑜拒绝向本人依法交接美鸿公司的公 章、U盾等关键手续。




   兴县法院再审时当